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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(民办高校)自主发证; (2)各级党校颁发的毕业证书; (3)社会人员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(无军人证、士兵证、复员证者); (4)高等院校所属的二级学院所发证书; (5)研究生课程班毕(结)业证书; (6)1993至2001年间,非教育部(国家教委)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没有验印章的证书;其中2000年北京、天津、辽宁、湖北、重庆五省市试点由普通高等学校自行颁发毕业证书的除外; (7)省内承认没有经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证书。